关于转发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教督[2006]1号
各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文教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各直属单位、代管学校,机关各处室:
现将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苏府[2005]1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为进一步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全面实施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建设教育强市,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作出贡献。
二00六年一月六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苏府[2005]132号
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教育发展与发展,大力实施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加快建设教育强市,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切实加强和改革教育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切实提高对教育督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实行教育督导制度是我国教育法规的一项教育基本制度,是落实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实现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的有效保障机制。教育督导机构代表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教育督导作为现代教育管理体系中决策、执行、监督三大环节中的后继环节,对于保证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水平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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